2024年12月19日5时33分许,高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,沿中宁县裕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大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,致使车辆与道路南侧安全岛防护桩发生碰撞,造成车辆及安全岛防护桩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出事路口处,观察路面动态不周,采取措施不当,未确保行车安全,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作用。
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第二款:“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(二)项:“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,其中拖拉机、电瓶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:(二)掉头、转弯、下陡坡时。”之规定,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(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)